读毛雷尔《行政法学总论》中译本,读到第二章有关前民主德国行政法的部分时,一条简短的译者注引起了我的注意。注中提到“因特殊原因”作了删除,并列出了相应的编码。短短一句话,读过之后却让人想再翻回正文看一看:其所说的“删除”,究竟落在了哪里?
带着这个疑问,将德文第12版与法律出版社、元照出版的两种中译本逐段对读,才发现正文与边码并非总能相互照应。有些段落在中文里已经不见,有些文字仍在,旁边的号码却没有印出;再回头读那两条译者注,注中的数字所指为何,也还需要辨认。于是,这个起于页下注的小问题,便牵出了几页书之间的异同。以下所记,即是对这几页正文、边码和译注的逐一辨认。
一、三种版本的来路#
先把所据版本交代清楚。德文版为Hartmut Maurer所著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,1999年慕尼黑C.H. Beck出版的第12版(修订增补版)。大陆版为高家伟译、刘兆兴校《行政法学总论》,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、第1次印刷;台湾地区版为高家偉译《行政法學總論》,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初版第1刷。下文分别简称德文版、大陆版和台湾版。手头用于对勘的这部德文原书,已经确认为大陆中译本最终依据的第12版。因此,本处异文不能以德文底本不同来解释。1
大陆版版权页注明根据贝克出版社1999年版译出。两种中译本所载后记均记述:译者于1996年从德文第9版开始翻译,1999年7月完成第11版初稿,继而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赴康斯坦茨大学期间,依第12版修改译稿。两篇后记的署期均为2000年8月8日。两种中译本由此可以追溯到同一译稿脉络。不过,元照排版时取得的是大陆印刷本、出版前定稿,还是另一份中文稿,现有材料尚不能说清。2
以下循着德文§2即中文第二章的边码(Randnummer,缩写Rn.)逐段对读,从Rn.17读到Rn.24,再接着看第六节起首的Rn.25,以辨明编号的接续。文中页码均指书内页码。“对应段落保留”也只表示该段在中译本中仍有相应论述,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句都已完整、准确地译出。
二、缺失的两段文字#
从第四节末尾读起。德文第22页的Rn.17以宪法规范和原则能够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作结,并以信赖保护为例。大陆版第22页“5.最后……”和台湾版第21页“五、最後……”均保留这层论述;原段末尾关于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判例及第11章的参照,则见两版脚注7。两版在这一段旁均未印出边码17。段首的“5”或“五”是第四节内部的列项序号,脚注号7又属于另一套编号,都不能代替边码17。3
第五节的总标题在三个版本中均存在。德文作“V. Das Verwaltungsrecht in der ehemaligen DDR und im Einigungsvertrag”,两种中译本分别作“第五节 前民主德国和统一条约中的行政法”及其繁体形式。变化发生在节内层级:德文第一个小标题“1. Das Verwaltungsrecht in der DDR”及其统领的Rn.18、19,均无相应中文文字;德文第二个小标题“2. Das Verwaltungsrecht in der DDR nach der Wende”在两种中译本中成为“一、前民主德国1989年变革之后的行政法”;第三个小标题“3. Das Verwaltungsrecht im Einigungsvertrag”则成为“二、统一条约中的行政法”。原来随段首排出的德文小标题,在中译本中另行列出。第五节由三个小目变为两个小目,其正文起点也移至1989年变革之后。4
具体段落与边码的对应如下。表内“未印”专指相关正文边栏的数字,不指相应正文必然缺失。5
| 德文边码及内容 | 德文页 | 大陆版 | 台湾版 |
|---|---|---|---|
| 17 信赖保护 | 22 | 正文在第22页 17未印 | 正文在第21页 17未印 |
| 18 前DDR的制度背景 | 22—23 | 无对应正文 | 无对应正文 |
| 19 行政法学的发展 | 23—24 | 无对应正文及所附文献 | 无对应正文及所附文献 |
| 20 1989年变革及货币条约 | 24—25 | 第22—23页 印为18 | 第22页 18未印 |
| 21 1990年的立法 | 25 | 第23页 印为19 | 第22—23页 印为19 |
| 22 统一与法律接续 | 26 | 第23—24页 印为20 | 第23页 印为20 |
| 23 统一条约第8及9条 | 26—27 | 第24页 印为21 | 第23—24页 印为21 |
| 24 过渡法律的复杂性 | 27 | 第24—25页 印为22 | 第24页 印为22 |
| 25 欧洲一体化起首 | 27—28 | 第25页 印为23 | 第25页 印为23 |
缺失的两段各有明确的论题。Rn.18(德文第22—23页)从民主德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说明行政法所处的制度环境,将其与确定行政权限、约束行政及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法相对照,并评价基本权利与“社会主义法治国”等表述的实际作用。Rn.19(第23—24页)则讨论行政法学受到的压力、1957年教材及1958年的转折、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重新接受,以及1980年代关于公民法律保护的讨论、行政审判和对外学术联系的状况。该段之后还有一组相关教材与研究文献,两种中译本在这里也未收入。至于毛雷尔在这些段落中作出的历史判断,自可另行讨论;这里只记下它们在三个文本中的有无,不做价值判断。
少了这两段,第五节的叙述便换了一个起点。德文先交代变革前的制度与学术背景,再进入变革后的立法和统一条约;两种中文文本保留着同一个总标题,读者走进这一节时,却已来到1989年变革之后。法律接续的问题仍然可以读到,作者此前对旧有制度和行政法学的评价,以及通往那组研究文献的线索,则留在了德文书页中。因此,不能把这一变化笼统说成“前民主德国行政法一节全部删除”,也不能只算作少了两个段落号码。
再细读仍在的Rn.20,句中还有一处差异。德文首句以非暴力革命及“und der Zusammenbruch der SED-Herrschaft”(以及统一社会党统治的崩溃)说明1989年秋季的转变。大陆版作“1989年秋季的非暴力变革,使前民主德国的政治和法律状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”,台湾版亦有相应表述,但两者均无上述并列成分的对应文字。这项差异须与Rn.18、19整段缺失分开记下。段落仍在,并不等于其中的意思都已留下。仅凭现有文字,尚不能把这项句内差异与整段删节认定为同一次处理。6
三、错位的边码#
沿着正文继续往下读,两种中译本的边码自此与德文错开。大陆版把德文Rn.20印为18,把Rn.21印为19;台湾版在对应Rn.20的段落旁没有印出大陆版的18,但下一段也印为19。此后直至表中欧洲一体化的开端,两种中译本均以比德文小二的数字标识相应段落。台湾版多缺一个边码18,并不意味着它比大陆版多缺了Rn.20的正文。两版在本处的主要正文缺失相同,数字的呈现则有差别。
翻回目录,也只能部分看清这种情形。德文目录列第五节起于第22页、Rn.18,第六节起于第27页、Rn.25;大陆版目录则列第五节起于第22页、编码18,第六节起于第25页、编码23。两个目录都出现“18”,却指向不同内容。台湾版所供目录只列页码,不设边码栏;第五节、第六节分别列第22、25页。不能把它没有列边码,与相关正文旁17、18未印的局部现象混为一谈。7
再看那两条译者注,疑问反而更深了一层。大陆版第22页在第四节末段句后、脚注号7之后有星号,页下注位于注7之下,写道:“译者注:因特殊原因将该节的(编码17)删除。”台湾版的信赖保护段落及注7位于第21页;星号见于第22页第五节总标题之后,该页下注列在注8之前,文字为:“譯者注:因特殊原因並經毛雷爾教授同意,將該節編碼17和18刪除。”两条注的数字、措辞和版面系属均不同。读来颇有些诡谲:本想循着译注辨认缺文,译注本身却也成了有待解释的文字。不过,原页能告诉我们的仍只是两个版本各自的状态,还不足以据此写出由谁“移动”或“改定”注号的过程。8
若把注中“17”直接等同于德文Rn.17,便与信赖保护论述仍然存在的事实冲突;若再把台湾版所说的“18”直接等同于德文Rn.18,也无法据此准确识别全部缺文。就正文边栏看,大陆版未印17,台湾版未印17和18,恰与两注列出的数字相合。这个对应可以确认,但不能据此断言注中“删除”本来只指去掉数字:两种中译本确实还缺少Rn.18、19的文字。译注究竟指向最终印本的边码、某一阶段中文稿中的内容单位,还是其他编排,仍缺少能够分辨的材料。
编号问题还影响书内查找。大陆版第851页“Vertrauensschutz 信赖保护”索引保留“2,17”,正文却无可循的17。另一处更可直接比对:德文Rn.23所说“oben Rn.21”,指向前列1990年行政立法;两种中译本在相应段落仍写“上文编码21”或“上文編碼21”,而该组立法在中文正文中已标为19。这里的21恰又是承载这条参照的中文段落号码,遂不能按表面数字找到原来所指的段落。这些小小的错位,最终落在读者翻检书页的动作上:文字尚在,循着数字却未必能找到。9
四、书页之外#
对勘至此,正文的去留已有几处可以坐实:两种中译本第五节均无德文Rn.18、19的相应文字;Rn.17的论述和Rn.20的相应段落仍在,但正文边码与德文不再逐一同号;台湾版还呈现不同的译注文字及注号位置。至于这些差异如何进入成书,能说的就少得多。目前只能推知,这一正文缺失至迟已经见于2000年11月的大陆成书,2002年9月的台湾成书也保留同样的缺失。共同的译稿脉络和相近的缺文形态,为追查共同中文稿提供了线索,却还不足以确定稿件传递的具体路径。
读到“特殊原因”四字,对勘便触及了书页所能交代的限度。注中没有给出可核实的具体说明。台湾版多出的“並經毛雷爾教授同意”,首先是该版本公开作出的一项声明;在没有书信、校样或其他过程材料的情况下,尚不能独立证实作者同意的对象、范围及时间。两版后记关于按作者意见调整部分数据、格式变化经作者同意的记述,也不宜径直拿来证明本处删节获同意。是否因为稿件传递中注释与编号在不同环节形成,才留下了眼前的版面状态?这至多是一项待检验的工作假说,尚不能用来指定决定者,更不能替“特殊原因”填入动机。10
书页上的异同辨明之后,仍有三处疑问悬而未决。其一,Rn.18、19的删节由谁、在何时及哪个环节决定并实施,“特殊原因”具体何指,Rn.20的句内差异是否属于同一过程?其二,两条译者注中的数字各指什么,何时由谁形成不同措辞,台湾版所述作者同意究竟有何依据?其三,元照取得的中文材料是什么,正文、边码和译注的不同状态如何进入该版?这些问题还须等待译稿、校样、通信或出版档案,不能只凭成书之间的差异倒推出唯一答案。眼下可以记定的,是第五节的论述起点已经改变,正文边码、译注数字与书内参照也不再彼此吻合。引用这些文字时,宜一并注明版本、书内页码及所对应的德文边码,以免将眼前的错位带入下一次阅读。
后记:迟到的告别#
平日多读闲书,疏于学业,上学期试图一改常态,也试着每一门课读了几本专业读物。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外,先是读了余凌云的《行政法讲义》,但遍书的外国文献与学术引用,总让我产生一种阅读大型文献综述之叹。读罢觉得很不是滋味,于是便借来了助教在课程群内推荐的毛雷尔的《行政法学总论》,记得读之前还问过Gemini其是否适合入门,也不知怎么顶住压力开始的,总之就稀里糊涂读了下去。
一学期一晃而过,这本书也算是从头到尾翻了一遍。刺眼的成绩或许是对我学习的一种回应,但翻动的每一页却是实实在在的。因偶然发现的异文而开启了这样一段不知道什么性质的旅程,想起来颇为感慨。从面对书本脚注与原文的百思不得其解,再到为了寻找对应版本的德文原著的焦头烂额,这也是我第一次切实地体会到,从一个疑问出发,循着材料一点点辨认的过程。感谢AI让我看懂了高贵的德文,感谢CASHL的工作人员为我传递的德文原著PDF文档,他们如同燕园西南角修自行车的叔叔一般令我感到人间尚有温情在。
本想趁着材料齐备,把这点发现记下来。但随着暑假的来临,这样一个小小的发现连同其他学业上的事务,都被我抛到一边。新学期始,万象更新,由于对本学期专业课提不起一点兴趣,于是便行朝花夕拾之故事。前前后后一周时间,总算是写了出来。
不知何故,我所读到的中译本,所据仍是1999年的德文第12版。而与之相对,德文版在2024年已出至第21版。这篇小文,算是为上一学期的行政法阅读作一个交代,也算是对自己上一学期学习的一个交代。至于那几页书背后的来历,眼下还没有答案,难免有几分遗憾。姑且把问题留在这里,或许后来读到这里的人,还会接着追问。
注释#
Footnotes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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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rtmut Maurer,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, 12., überarbeitete und ergänzte Auflage, München: C.H. Beck, 1999;〔德〕哈特穆特·毛雷尔著,高家伟译、刘兆兴校:《行政法学总论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0;Hartmut Maurer著,高家偉譯:《行政法學總論》,臺北:元照出版有限公司,2002年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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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版《后记》,第873—874、879页;台湾版《後記》,第835—836、840页。据后记记述确定翻译脉络,不据其一般性的修改记述推认本处删节的具体经过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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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文版,§2 Rn.17,S.22;大陆版,第22页正文及注7;台湾版,第21页正文及注7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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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文版,S.22、24、26;大陆版,第22—23页;台湾版,第22—23页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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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据德文版S.22—28,大陆版第22—25页,台湾版第21—25页。Rn.25始于德文第27页,续至第28页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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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文版,§2 Rn.20,S.24—25,所引词组见S.24;大陆版,第22页;台湾版,第22页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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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文版目录首叶;大陆版目录第1页;台湾版目录首叶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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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版,第22页星号译者注;台湾版,第22页星号译者注,并参第21页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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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版,第851页“Vertrauensschutz 信赖保护”条、第24页中文编码21第(2)项;台湾版,第23页中文编码21第(二)项;德文版,§2 Rn.23,S.26第二个列项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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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版《后记》,第874、875—876页;台湾版《後記》,第835、837页。两版《作者中译本序》还载有作者因不会中文而不能自行审阅译著的说明(大陆版该序第1页;台湾版该序首叶)。此说明既不能证实,也不能反证作者是否曾针对特定删节作过同意表示。 ↩